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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市拆迁 专业公司将取代拆迁游击队 |
来源:转载
| 发布时间:201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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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企业应以注册公司形式出现按资格等级承担任务 本报讯(李征俊杰)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我省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今后,拆迁市场将更加规范,专业拆迁公司将彻底取代“拆迁游击队”。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解释说,今后活跃在拆迁市场上的企业,都应当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来出现,并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向有关部门提交如拆迁企业资格申报表、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管理制度、拆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合同、资格证书以及拆迁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等。《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拆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企业。拆迁企业按其条件分为一、二、三3个资格等级。拆迁企业应按照资格等级承担拆迁任务。一级资格的拆迁企业接受委托承担拆迁项目,其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格的拆迁企业可以承担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项目;三级资格的拆迁企业可以承担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项目。今后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拆迁资格企业的拆迁活动,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条件的,将会受到降级或者注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处理。有不良拆迁行为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人士介绍说,该办法的出台对改变拆迁市场不规范行为有重要意义。目前拆迁项目较多,参与拆迁的企业水平良莠不齐,现在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对拆迁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和企业自身的规范都将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企业,应当在2004年11月1日前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2004年10月1日前已与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的企业,其原有资格(资质)证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中委托的项目有效。据悉,原《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1992]173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中特别强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得出资设立拆迁企业,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在拆迁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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